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董事会九届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和重大投
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率,适应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与ESG(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
适用于委员会成员及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
第三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ESG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委员由公司董事
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推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或融资
方案、资本运作项目、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ESG战略与目标、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与ESG治理相关的建议或方案;
(五)对公司在ESG方面面临的风险和机遇进行识别、评估并提出建议或方
案;
(六)对公司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七)对ESG重大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审议ESG相关战略与目标的达成
情况;
(八)对其它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委员会的建议和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
料,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重大投资或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的详细建议方案、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相关资料;
(三)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
(四)组织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和提案报委员会。
第九条 委员会根据相关提案及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
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士
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报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当届的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届满后移交公司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