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范。
• 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
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 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 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及
• 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
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任的董事人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
候选人。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或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的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及 (ii) 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
公布其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
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