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适当参考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原则: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
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确认薪酬方案。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
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
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
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职务或岗位,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结合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分管工作
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根据公司现行
的薪酬制度,结合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
行综合考核领取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
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结合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
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
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董事薪酬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独立董事津贴按
月发放;非独立董事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
执行,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
行,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包含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
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
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管理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薪酬修订方案,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的依据为: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三)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四)通胀水平。
第十八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