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司
股东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
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进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自
愿无偿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财产。
第五条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
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
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六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或作为前提、对等条件。
第七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受赠意愿,不得将
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
对外捐赠。
第九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赠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
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
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四条 对公司内部员工,以及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
累计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按照如下决策程序执行: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报
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2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四)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规定的必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经办部门分管副
总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经办部门提出的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
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及数额等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申请呈报公
司,由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授权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捐赠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同一性质、同
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同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
况形成书面报告向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由公司党工团办公室对书面报告进
行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
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