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9 16:16: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切实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促进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化改革、转型发展,
提高综合效益,实现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通过后按
季度发放;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将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切实突出激励导向,强化
责任意识,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形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
配关系,促进薪酬分配的公平公正。当年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二章     薪酬标准
  第四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津贴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每年给予固定津贴。
  (二)非独立董事不以董事职务领取津贴,如在公司任职,按其在公司担任的
管理职务和考核情况发放薪酬。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组成,
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一)基本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
行情等因素确定;总经理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 1.0,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
年薪以总经理基本年薪为基数,按其职责分工、工作繁重及难易程度,在分配系
数 0.6~1.0 之间确定。
   (二)绩效年薪: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综合确定;其中绩效年薪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年薪总水平的 60%。
   (三)任期激励: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绩效年薪的 10%进行递延支付,作为任
期激励基数,并根据任期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第六条 总经理绩效年薪分配系数原则上在 0.9-1.0 之间确定分配系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分配系数根据履职情况和业绩贡献,原则上在 0.9 以内确
定分配系数(各梯次分配差距不得低于 0.05)。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最终绩效年薪与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年度综
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应得绩效年薪为基数,以 1.1 为
分配系数;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应得绩效年薪为基数,
以 1 为分配系数;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应得绩效年
薪为基数,以 0.7 为分配系数;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不予兑现绩效年薪。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为职业经理人的,其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按照公司与
其签订的《市场化选聘人员岗位聘用协议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
                  第三章   薪酬审核与兑现
   第九条 公司绩效薪酬委员会根据考核办法,负责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薪酬兑现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兑现方式:
   (一)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二)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
确认后,按本办法考核后兑现。
   (三)任期激励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分期兑现,考核当年兑现 70%,次年兑现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中出现工作变动、退休以及因健康不能正常工作
等原因,其基本年薪按公司相关规定计发,绩效年薪按实际工作时间及考核结果
计算兑现。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应当由个人承担
的部分,由单位按规定按月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薪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个人申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生产性津
贴、加班工资等工资性收入。除科技创新、安全环保、总经理奖等经过审批同意
领取的以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在本单位领取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可根据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通胀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本办法,存在下列情形的,视
情况给予扣减相应薪酬。
  (一)考核年度内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扣减当期基本年薪的 30%。
  (二)考核期内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受到组织处理的,其绩效年薪的扣减
按公司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个人其他收入或超过薪酬兑现标准发放薪酬的,
除扣回获取的收入或超发部分薪酬外,并按照其获取或超发部分的两倍扣减其薪
酬,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考核期内虚报或瞒报财务状况,根据情况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
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经营者离任审计时,经核实,单位经营状况与考核结果出现差异,对
绩效年薪的影响超过 10%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绩效年薪,多领取的部分应予
扣回。
  第十八条   实行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出现以下情形,给予追索扣回,追索调
整年度和任期考核得分,经决策后对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应调整的薪酬进行追缴,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对于违反会计准则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包括
应提未提的坏账准备、减值准备,通过存货调节利润,虚假利润等),造成财务
状况和经营业绩失真等重大事项的;
  (二)各级部门巡视、巡察、审计查出的,造成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失真等
重大事项的;
  (三)存在重大失误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的;
  (四)其他锡业股份需要依法依规追索回扣的。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的,自职务任免调整通知文件下发
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获取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单位领
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单位。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
除按当年在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获取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单位领取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章规定相抵触的,
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结果须在兑现后一个月内报上级管理部
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锡业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