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额尔敦陶克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额尔敦陶克涛,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
公正、独立的原则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独立履职,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额尔敦陶克涛,男,1963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
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5 年 7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
职于内蒙古财经大学,历任教务处副处长、MBA 教育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教务处处长、研究生教育与学科规划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发展规划处处长;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
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本人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
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以认真勤勉的履职态度,通过现场/通讯方式亲自出席了公司全部股
东会、董事会,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董事会应出 董事会实际 现场出 通讯方式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姓名
席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会次数
额尔敦陶
克涛
(1)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委员,全部亲自出席,缺席 0 次。本人对会议议案均进行认真地研究审议。
报告期内,主要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修订战略委员
会工作细则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2)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召集并全部亲自出席,缺席 0 次。本人对会议议案均进行认真研究
审议。主要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沟通事项、审计工作总结
及计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续聘会计师、制度修订等事项进行审议。
(3)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无缺席
情形。本人对会议议案均进行认真地研究审议。主要对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专项说明、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续聘审计机构、修订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案均进行认真审议,在充分理解议案
内容基础上,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交流,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
司科学决策和防范风险提供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规
范运作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报告
期内,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
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所参加会议审
议的所有事项经客观判断和分析、审慎考虑后均投出同意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的情形。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沟通,听取会计师汇报,并以审计委员
会会议形式讨论并审议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审计各阶段与公司治理层沟通报告,
关注审计工作进度、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团队构成、审计风险分析及应对等内容。
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计
划等,及时了解公司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
司进行现场履职,累计现场工作时间 15 天。本人通过现场交流、通讯等多种方
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良好沟通,深入了解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各重大事项进展、内
外部市场环境变化、与公司相关的报道等,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
审慎地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
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情况及信息披露工作。本人通
过列席股东大会,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报告期内,
本人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变化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职责,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同时,本人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持续保持
沟通,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形。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其它关联方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其它关联方任何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法定的审议决策程序,遵
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应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已按要求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资助事项。
本人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在报告期内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披露了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一系列公告。公司准确
披露了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
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监事(已
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取消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各定期报告签署了书
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了相关信
息披露。同时,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的研究审议和了解。公司已建
立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并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
展。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的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 2025 年 6 月完成分红派息。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要求和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既
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又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上述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获取的薪酬符合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行业发展动态、公司实际情况及其履职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无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或被收购相关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已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变更;未发生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4)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管理办法并对存续期
展期的议案》,根据相关法规以及股东会授权,对《东宝生物 2022 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东宝生物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东宝生物 2022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对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 12
个月。
(5)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发生所属子公司拟分拆事项。
(6)报告期内,本人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情形,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
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无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情形,报告期
内公司不存在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工作展望
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
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的整
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为公
司未来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更多参考意见,促进
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