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宇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宇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二)平稳过渡原则:确保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工作
交接清晰、完整。
(三)权责清晰原则:明确离职前后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保护公司和离职人
员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透明原则: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
公司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需按照本规定履行离职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导致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法
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该董事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尽快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决议解任职工代
表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被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工作交接与手续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在离职前或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全部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工作交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以系统中接收人确认为准:
(一)分管工作、未完结事项、待决策项目的详细说明与移交。
(二)全部工作文件、资料、合同、印章、密钥的移交。
(三)公司配发的办公设备、门禁卡等资产的归还。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其他原因离任的,公司将依据相关制度对
拟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及时配合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
网站等指定渠道申报其离职信息。
第四章 离职后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遵守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 25%的规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如
锁定、减持价格等),应当继续严格履行。
第五章 离职后的责任、义务与限制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该等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通常在其离职
后 12 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任职期间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继
续履行完毕。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直
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或审计,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如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妥善完成工作交接、违反保密
或竞业限制义务、未履行承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若在离职审计或后续核查中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应追索薪酬的
情形(如因过错导致公司损失、财务报告重述等),公司将依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启动薪酬追索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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