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机制,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
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
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
司财务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时,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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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客
观、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或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
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证券法务部存档备查。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公司内部
审计部提交的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其他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
内容。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本规程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