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0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9 16: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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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该选举、聘任无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务,但相关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五)职工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
离职。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职期满前决议解除其职务,提出解
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理由或依据,通过该提案的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在职工代表
董事任期届满前及解除其职务,通过该事项的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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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
                       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离
职后应继续履行。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
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
职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
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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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违反忠
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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