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913100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8 号)文件核准,无锡芯朋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芯朋微”)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已于
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
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国泰海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任何质询和调查。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江志强、黄央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08.SH
注册资本 131,310,346 CNY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16 号芯朋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16 号芯朋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立新
实际控制人 张立新
董事会秘书 易慧敏
联系电话 86-510-852177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9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审核
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
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
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他相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收到国泰海通出具的《关于更换无锡芯
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由于原保荐
代表人何凌峰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从事对贵公司的持续督导工
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理由
司现委派保荐代表人黄央接替何凌峰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的公告》。
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
无
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事项 下简称“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及电驱功率芯片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工业级数字电源管理芯片及配套功率芯片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及“苏州研发中心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
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
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
对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募集
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对芯朋微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芯朋微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江志强 黄 央
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