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聘任的董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
代表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薪酬管理制度的制
定与修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审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及考核结果,向股东会说明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
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估薪酬与业绩的匹配性;就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薪酬追索扣回的评
估与发起建议;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 董事、高管薪酬标准
第八条 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可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全年津贴不低于 20 万元且不高于 40 万元(含税),
公司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如果于年度内离职的,按照当年度实际任
职时间占该年度的比例折算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全年津贴不低于 10 万元且不高于 30 万元(含税),公司
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如果于年度内离职的,按照当年度实际任职时
间占该年度的比例折算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其他兼任公司其他岗位、参与公司日
常事务管理的董事,以其所担任的最高职位对应的薪酬标准、依据公司绩效考核
制度确定其每年的薪资额度及发放方式,不再享受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所担任的最高职位对应的薪酬标准、依
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其每年的薪资额度,采取月薪与年终奖结合的方式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其他兼任公司其他岗位、参与公司日
常事务管理的董事、高管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且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产生
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相关
费用。
第四章 薪酬考核与调整、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评价,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定可以授权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进行,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复评。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并向董事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依据公司年度预算制定高级管理
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评价指标包括公司绩效以及个人业绩。绩效评价结果作
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激励的依据。
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年度
预算的调整,相应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式、维度。
第十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应当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科学有
效的考核方法,绩效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规范考核,合理分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当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供考核必要的绩效、奖惩评定等信息。
第十九条 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有权
对相关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对于超额发放的部分,公
司有权追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
修订报股东会审议。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