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
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实际情况和行业
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
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务大小相符;
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有关董事的薪酬事项。公司董事会决定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薪酬方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履行
职责有权了解公司战略规划、年度计划、财务和经营情况等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七条 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但
经股东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定量考核指
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总权重的60%,但经股东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
(一)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
对应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
领取董事津贴等薪酬。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务):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
外。
公司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进行中长期
激励。
(二)独立董事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 酬结合其 教育背景 、从业经 验、工作 年限、岗 位
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
(二)绩效薪 酬以经营 目标为考 核基础, 根据经营 效益实现 情
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三)中长期 激励收入 :公司可 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 、股权激 励
计划,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四)其他福 利:高级 管理人员 的社会保 险及住房 公积金由 公
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福利,按照公司的
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发展阶段,薪酬可以作相应
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
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
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终了时,对年度绩效
考核指标中非量化指标进行自评,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终评。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月发放一次,当月薪酬在次月发
薪日发放。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或处罚,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经营管理目标严重未达标的,
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职务等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同 意 并 提 交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实
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制度与本制度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本制度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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