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
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本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本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本公司总部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根据其职责,及
时将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办
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本公司总部相关
主管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见附
件)
,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
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本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披露对本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
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
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本规
定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
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及其修订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QCRRC-G02-1-12-2023-V1)同时废止。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部门或单位: 日期:
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内
容
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原因
和 依 据
(注)
豁免披露 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期限
申请部门或
单位
董办主任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
注: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应当说明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本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