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作为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非
执行董事),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邹兆麟,男,61 岁,具有香港、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资格、公认反洗钱师资格
及澳洲资深注册会计师资格。邹先生亦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及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邹
先生亦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资深会士,获授予特许秘书及公司治理师资格。自 2021 年
起至今担任香港公司治理公会理事,并于 2024 及 2025 年担任副会长,现为该会会长。
邹先生于 1987 年毕业于香港大学,获荣誉文学士学位,1994 年取得香港大学法律专业
文凭。邹先生于 1997 年加入英国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于 2006 年成为该所合伙人,
并于 2011 年至 2022 年 11 月任该所北京代表处主管合伙人及首席代表,2024 年 8 月至
今于奥克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02080)担任独
立非执行董事,2025 年 11 月至今于南顺(香港)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码:
主要从事和擅长的业务领域包括中国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后续股本及债务融资、并购、
重组及分拆、企业管治、ESG 披露及上市公司合规等,自 2023 年 6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本人未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本人不存在影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次) (次) (次) (次)
邹兆麟 16 16 0 0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次) (次) (次) (次)
邹兆麟 11 11 0 0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次) (次) (次) (次)
邹兆麟 3 3 0 0
本公司董事会及各委员会召开之前,本人会仔细审阅本公司提前发送的会议材料,
细致了解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获取充分信息,为会议决策做出必要的准备。
会议中,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提高本公司董事会及
各委员会的决策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公司于 2025 年合计召开 8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且已出席其他股东会
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讨论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及各委员会审议事项全部投赞成票,董事会及各委员会所有决议
均全票通过。
(二)与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年报审
计期间,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内部审计人员及会
计师事务所对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进行沟通,及时关注审计
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度业绩说明会,直面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发挥独立董事在监督和中小投资
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现场工作与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履职期间,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
层及证券业务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并充分保障了现场履职时间。
本人在 2025 年度勤勉履职,通过参加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1 次审计委员会会
议及 16 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议,并对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有效履行了监督职责。此外,本人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出席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向股东汇报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通过上述会议及工作,本人 2025 年度的履职
总时长已达 138 小时。
在本人的履职期间,公司(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各部门)为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与支持:对于独立董事要求补充的资料或作出的问询,均能予
以及时、完整的回应与解释;公司管理层亦保持主动、畅通的沟通,及时汇报公司生产
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积极征询并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与建议。
三、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连)交易情况
本人认为本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本人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全面审阅了 2025 年
度日常 A 股及 H 股关联(连)交易执行情况,对本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关联(连)
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
面依照程序进行了审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监管机构及本公司的相关
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连)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本年度关联(连)交易行为遵
守了香港与国内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等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
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公司与关联(连)方 2025 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总额未
超出 2025 年预计总额上限。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免未出现违规行为。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要求,能够严格按照考核
结果进行发放,相关数据真实、准确,不存在违规现象。
(三)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长城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共发布业绩快报 1 次、业
绩预告 1 次,不存在业绩更正的情形。公司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
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上述事项
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及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公司对以前年度本公司、股东做出的承诺已向社会公开披露,2025 年,本公司及
股东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搭建长城汽车内部控制
体系,已制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评管理制度》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内控建设体系文件,对本公司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
进行严格控制,形成《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发现
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七)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本人按照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全面审阅了本公司 2025
年度相关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予、登记、回购注销、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期权行权价格、行使相关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长
城汽车股份有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
限 2023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严格按照监管法规及本
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
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在任期内,本人将继续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持续关注监管政策变化和行业发展
动态,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提高本公司董事会决
策水平和维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努力。
独立董事:邹兆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