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 中船防务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聂炜)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2: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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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聂炜)
  本人作为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防
务”、“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始终以《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香港两地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为行
为准则,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参与公司治理,
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审慎发表
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对公司规范运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致力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聂炜,男,1970 年 12 月出生。1994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
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纪检组、法律处主任
科员;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法律事务中心主
任;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珠海农商行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现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合伙人;江
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0 月 23 日开始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在公司第十届及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担任主任委员职务、在审计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重大业务关系,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任职于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本人确认,在任职期间完全符合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关于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各项要求,本人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无任何可能
  影响独立判断的利害关系,亦未从中获取任何未经披露的特殊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独立                       董事会                       股东会
    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参加股东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会次数
    聂炜       10          9             3           1     4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履职期间积极出席公司历次董
  事会、股东会,会前充分了解议案材料及具体情况,会中利用自身专
  业知识,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必要沟通与讨论,认真参与各项议案审议,
  独立、审慎、客观提出意见建议,现场工作时间符合有关要求。本人
  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未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
  姓名
                  数      次数            数      次数        数      次数
聂炜(提名委员会          8          8         3       3        4      4
主任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并同时担任审计委员会
委员。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相关要求,认真履职,积极出席参加 8 次审计委员会、3 次
提名委员会、4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聘任外部审
计机构、关联交易、提名公司执行董事等事项进行审议。本人对上述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事项,无反对、
弃权情形。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程序、执行结果以及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进行审查,积极参与独立
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会,听取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汇
报,就公司审计工作重点、财务情况、内控情况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
充分沟通,有效发挥独立董事职能及监督作用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阅股东会、董事会
相关议案,参加股东会时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四)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充分利用现场交流、视
频会议、电子邮件、电话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
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及时获取各类公司经营信息。
同时,本人通过实地走访管理部门和子公司黄埔文冲、每月度审阅《董
事会月报》等机会,全面深入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
务健康程度和重大事项推进进度等。此外,本人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
识和多年经验,为公司规范运行、制度建设等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履职支撑,积极配合本人工作,切实保障本人
履职权。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2026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船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6 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本人
重点审查和评估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合规性及影响风险等。
认为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发生
的关联交易事项确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各关联董事在审议
时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均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为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所需,担保总额处于规
定额度内,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和相关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先后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
一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和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执行董
事、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提名公司非执行董事等议案。本人对上述议
案进行审慎核查,认真审阅议案材料,评估相关人员资格,认为相关
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述议
案均投出赞成票。
  (四)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发布
                        《2024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
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发布《2025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发布了《2025 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本人认真审议
了有关业绩报告,重点关注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认为,公司发布的业绩
预告与实际业绩不存在差异,符合《公司法》、上海、香港两地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98,945,446.46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 1,137,201,178.63 元结转至以后期间分配。公司
剩余未分配利润 1,468,170,857.41 元结转至以后期间分配。公司
  本人认为,上述现金分红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等因
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诺。本人高度重视并重点审阅事项材料及背景,把握监管要求,与公
司管理层深入沟通,认为本次变更承诺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议
案严格履行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境内外监管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 4
期定期报告和 53 次临时公告。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
时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知情权。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内部控制有关规定,通过开展内控建设
与内控自评价、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本
人认为,公司内控体系有效规范运行,相关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能够有效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与执行不存
在重大缺陷。
  (九)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人根据《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中船防务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认为其具备相关
审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同意公司聘请信
永中和担任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十)聘任或者更换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聘任李强先生为公司
财务负责人。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对
李强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公司聘任的
财务负责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
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经审慎评估,本人认为:公司在 2025 年度的运营与
治理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决策
审慎,信息披露及时透明,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展望 2026 年,本人将继续恪守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持续深
化对公司业务与环境的理解,不断提升履职效能,为董事会科学决策
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协同董事会共同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进一步
完善与公司价值的可持续增长。
                              独立董事:聂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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