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 鸿远电子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海权)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2: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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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和义务,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认真
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及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在任职期(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7 月 4 日)的主要工作情况报
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林海权,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1月出生,博士学历。曾任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从事金融学研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
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相成咨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北京相成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任职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
佣关系、交易关系、亲属等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是否连续 2
应出席    实际出   其中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            应出席   实际出席
                                 次未亲自
 次数    席次数    式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出席
  (二)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是否连续 2 次
 审计委员会次数      提名委员会次数       缺席次数    未亲自出席
  公司未发生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情况。
  (三) 审议议案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积极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了解公
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审议的
全部议案投了赞成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 现场考察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
充分沟通,对公司发展和重大事项运作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从自身的专业角度进
行研判,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专业优势及工作经验,为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和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 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提前并认真准备会议资料,
为独立董事全面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治理情况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资
料并确保信息有效传递,为独立董事深入公司现场审阅、调研创造便利条件。
  (六) 与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与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保持交流与沟通,共同推
进审计、内控工作的开展。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关键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督
促其按时完成年报审计工作,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七)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会议、参加业绩说明会等,认真听取投
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任职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五) 聘任、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
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职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内,公司完成了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名候选人和聘任的审
议程序合法规范,人员均具备相关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任职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审议、考核、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的情形。
  (十)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
露了 2024 年度业绩预告,所披露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十一)参加培训和学习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专题培训,
持续加强市值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及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内,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履行了忠实与勤勉义务,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林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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