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熊: 大地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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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相符的原则;
  (二)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对其年度履职情
况进行考核,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
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董事薪酬方案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时,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以及证券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考核与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
绩效考核。独立董事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按具体职务、岗
位及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因履行职务发生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及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虑任职岗位职责和个人能力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
情况、市场薪酬行情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及个人绩效完成情况确
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的收入,是对中长期
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由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激励方案。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其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
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内辞职、换届、改选、新任等原
因变化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个人绩效: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
风险控制、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表现,以及个人对公司业绩的贡献程度;
  (三)同行业薪酬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体现业绩与薪酬水平的双对标,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五)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贡献等情况,经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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