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旺电子: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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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业务仅限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
不得进行投机或其他期货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公司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为锁定原料采购
成本,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相关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
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套保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套保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及与
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品种。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期货
业务操作;
 (二)公司套保业务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
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三)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套保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保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保业务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五)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周期原则
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对
应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
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
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设立期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公司从事套保业务的日常决策机构,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操作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二)拟定公司套保业务计划;
 (三)审批公司套保业务方案;
 (四)对公司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套保业务重大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决定聘请专业的套期保值业务顾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分析小组、交易小组。分析小组成员包含采购代表、
财务代表、销售代表等人员,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现货市场信息、公司原材
料采购信息、资金运作、会计处理、客户订单等信息,并提供相关意见;交易小
组负责执行具体的期货交易、汇报期货市场信息、汇报交易数据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套保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领导小组执行具体的套保业务,使用的最高余额保证金不得
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年度或半年度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
批,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的,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进行审批。
  套保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保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从事套保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经董事会批准的业务计划,结合公司大宗商品
原材料采购情况、现货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保具体操作方案,应包
括交易种类、标的数量、套保额度、头寸浮亏止损限额、市场分析和风险对策等。
  第十二条 销售代表根据客户下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销售预测、原材
料需求预测,为领导小组确定交易种类、标的数量等决策提供依据,为采购代表
制定原材料采购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采购代表根据销售代表提供的原材料需求预测、结合现货市场行
情、公司库存原材料消耗情况、与供应商的贸易方式等,向领导小组汇报原材料
现货采购计划,为领导小组确定套保标的数量、套保额度等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财务代表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运作符合
董事会授权、符合公司资金有关的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及时汇报领导小组、交
易小组资金运作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交易小组按照领导小组的操作方案执行交易,并将套保业务的交
易数据及时汇报领导小组、报备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
会计核算。交易小组负责重点关注期货市场变化,套保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情形的,
交易小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对公司套保业务相关
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套保业务操作出现以下重大异动风险须及时上报期货领导小组,
并报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期货市场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连续大幅波动;
  (二)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且需要超计划补交保证金;
  (三)期货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产生期货损失;
  (四)其他可能导致保证金出现损失或法律纠纷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及人才培养,
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合规性监管,严防违规操作风险。
  第十九条 开展套保业务应充分重视保证金风险管理,综合考量操作计划与
匹配资金额度承受能力。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交易小组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交易信息及期货市场信息,并编制
月度套保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
值效果等,报备财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套保业务报告,包括总体持仓
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套保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
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交易小组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本公司的套保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
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套保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并自觉接受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及公司外聘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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