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2: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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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27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
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
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
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
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
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 “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金额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
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董事长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下,应当提交董事长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
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
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即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余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照《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
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三章 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包括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部,下同)为公司委托
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理财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负责根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正确的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理财
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
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
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
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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