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光学: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向东)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2: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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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向东)
  作为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各项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推动
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和治理水平的提升。现将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刘向东,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5月出生,光学仪器专业硕士研
究生学历,教授。1990年7月至2008年7月在浙江大学光电信息工程学系(原光仪系)
工作,先后任班主任、实验室主任、研究所副所长、系主任助理、副系主任、系主
任;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08年7月至2017年9月任浙江大学教务处处
长,曾任本科生院副院长、本科生院党总支书记。2017年9月至2021年9月任浙江大
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2021年4月至今任浙江大学嘉兴研究院副院长。2023
年11月中润光学董事会换届至今任中润光学独立董事。目前还担任上饶宇瞳中等职
业学校有限公司(未上市)董事、杭州纤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上市)、宁波耀
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现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情形。本人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
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的情况
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
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
了同意票,本人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
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和所做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列席股东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     本年应出   本年实际
本年应出席   亲自出   委 托 出     以通讯方式    缺席
                                        次未亲自参     席股东会   出席股东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加会议       次数     会次数
  (二)专门委员会任职及会议出席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担任委员。
              应参会次数           实际参会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0          0
  战略委员会             2           2             0          0
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
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所审议通
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公司2025年度专
门委员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审议的所有议案全部表决通过。各专门委员会
均能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并为公司的内部治理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提
供合理化建议,有效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告编制工作的了解,关注审计中的重点事项,促进年度报告更加规范。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极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关注了解中小投资者的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
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其合法权
益。
  (五)现场考察及履职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的机会,积极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保持沟通交流。通过上述
沟通机制,本人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核心
技术人员的留任、股权激励归属安排、股权投资进展、利润分配方案、会计师事务
所选聘以及内部治理制度完善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及时、深入的了解与掌握。在履职
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工作,能够及时通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及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确保本人准确了解决策执行进度与公司运营动态;在
每次召开会议前,均认真准备了会议资料,为本人有效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与有
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
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
不存在异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在2024年度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
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各项经营活动的风险能够得到合理控制,未发现重大或重要内
部控制缺陷。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
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
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本人同意续聘该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
方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作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任委员,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施方案符合公司
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发挥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发放标准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
条件成就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作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本人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持续的监督和关注,公司在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人认为,公司股票激励计
划的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和监督,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湖南戴斯光电有限
公司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并购贷款14,119.66万元及剩余超
募资金1,690.34万元合计15,810.00万元收购戴斯光电共计51%的股权,对应标的公司
的出资额为2,503.6364万元。作为战略委员会的委员,本人认为本次收购以立足光学
光电子行业,基于长远战略目标规划,在坚持主业持续发展,以及不断自主创新、
开拓新领域业务的同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和资源,发挥科技创新和企业管理能
力,积极寻找与公司具有良好产业互补、技术互补、产品互补和资源协同、管理协
同、团队协同的优良并购标的,寻求外延式发展的机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公司经
营提质增效,快速做强做大。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
金及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出售资产的议案》,作为战略委员会的委员,本
人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平湖中润增资并出售相关资产给平湖中润,符
合公司及平湖中润战略发展规划预期,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利
于平湖中润业务发展和提高经营效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及
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勤勉
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
勉尽职的精神,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充分利用
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 向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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