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 东方电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立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2: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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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电缆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徐立华)
  本人于 2025 年 9 月 5 日被选举担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5 年任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各
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
参加各类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应有作用。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
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徐立华:男,1971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
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现
任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宁波市人大代
表、宁波市鄞州区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兼职硕士生导师等社会职务。在国
际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在解决涉外法律纠纷方
面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代理过二十多起的跨国收(并)购项目并承
办了 170 多起国际贸易纠纷案件(包括 10 起跨国诈骗案件及 20 多起跨国知识产
权纠纷)。2014 年荣获“2009-2013 年度浙江省优秀律师”称号;2018 年被评
                            东方电缆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为“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涉外)”;2019 年入选全国律协涉外领军人才,同
年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2021 年荣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除
了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本人未兼任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取得其他利益,不存在违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
本人全程出席了 3 次董事会会议,无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形。对于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独立判断,对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
未对任何事项提出异议,亦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出席了 1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2025 年第三季度
报告》进行了审议。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任期内未有相关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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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出席了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总裁候选人的议
案》《关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的议案》。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门委员会的各项议程,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按
要求发表独立意见。
  任期内,除按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外,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与内审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讨和交流,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就年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探讨和
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并将相关意见建议向本人转述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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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现场工作情况
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了常
态化、有效的沟通。同时,充分利用出席股东会的机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规
范运作情况。在此基础上,本人密切关注宏观环境与行业动态对公司的影响,并
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公司战略发展与日常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
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咨询职责。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 2025 年度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为保障本人有效履职提供了支持与配
合。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在每次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均能及时、
完整地提供会议材料,并就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保持主动、透明的汇报。公司
董事会在进行重大决策前,均事先征询本人的专业意见,对本人所提出的各项建
议给予了积极反馈与有效落实。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案》。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和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对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认为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与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等方面均符合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和能力,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东方电缆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二)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本人对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并与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购买房产作为公司的人才公寓自用,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
司人才的居住需求,保障优秀人才的生活质量,稳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一定必
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定价公允合理,遵
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
而言公平合理。
  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人对
评估机构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质及独立性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对资产
评估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本人认为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相关业
务评估资格,其出具的评估报告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结果公允,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本次交易以评估价值为基础且经双方协商确
定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人同意此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重点事项的执行、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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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能有效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清晰、通俗易懂,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所有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均能平等获得公司信息。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程》等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独立地发表意
见。同时,主动学习行业知识,密切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动态。履职以来,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给予充分信任和大力支持,为本人有效履职创造了良好条件。
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态势,持续关注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充分发挥
法律专业特长,为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建设性意见,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在公
司治理中的专业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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