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孙恒有
作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和《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
见,独立、负责、诚信、谨慎地履行职责。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孙恒有,男,1963 年生,经济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
教授。曾任郑州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国际贸易学硕士点学科
带头人,河南省国际经贸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曾获“河
南省十大营销专家”等荣誉称号。现任郑州财经学院管理学
院院长,河南省营销协会副会长和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本人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
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九届、第十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制度的规定。
(四)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人在第九届董事会所任专门委员会情
况如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孙恒有(召集人)、周晓东、张海
洋。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于泽阳(召集人)、孙恒有、刘君、
余乐峰、郭金陵。
在第十届董事会所任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孙恒有(召集人)、周晓东、张海
洋。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余乐峰(召集人)、孙恒有、刘君、
郭金陵、秦中峰。
审计委员会:周晓东(召集人)、孙恒有、秦中峰、郭
鹏飞、周雪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
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大会情况
董事
通讯方 委托 是否连续
应参会 现场出 缺席
姓名 式出席 出席 两次未亲自 列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参加会议
孙恒有 8 7 1 0 0 否 2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且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
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
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
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
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以此保障公司董事
会的科学决策。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
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会议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战略与 ESG 委员会 2 2
审计委员会 4 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1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报告期内,共主持
召开了 1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确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拟订 2025 年
度薪酬方案的事项。会议召开前后,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
认真查阅了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董事及高管薪酬明细及总额,
对公司向董事及高管所支付薪酬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是
否符合公司薪酬政策和考核标准进行落实,确保有效发挥薪
酬的激励作用。
本人作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共参加了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对公司
拟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子公司、郑州
煤电 2024 年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等事项进行审查并
发表意见。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共参加了 4 次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定期报告、融资租赁
等事项,听取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就公司年度报告
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及审计风险等重要事项与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充分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董
事会的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
责,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 2025 年
度预计情况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等相关
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站在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的关联交易、
定期报告、融资租赁等事项进行谨慎评估,结合自身的专业
领域提出合理的建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需本人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除此之外,本人未提议独立
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
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向股东
征集股东权利,也不存在其他特别提议情况。
(四)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定期听取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年
报审计期间,通过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关注审计过程,确保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股东大会,重点关注了涉及中
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积极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
上中小投资者的提问,及时了解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想法和关
注事项;积极发挥独立董事在监督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
面的重要作用。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以及参加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
大会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公
司的发展战略。本人认真听取公司对当期生产经营、财务管
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情况的汇报,并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
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对外投资等情况与公司
管理层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充分交换意见。在公
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充分保证本人
享有知情权,未发生拒绝、阻碍或隐瞒、干预独立行使职权
的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为本人履
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八)培训和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
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关于独立董事能力建设培训(第四、五
期)、上交所 2025 年第 3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河南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专题培训等,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
涉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
权益等相关法规的线上及线下培训,及时掌握最新的监管政
策和监管方向,在不断提高自己履职能力的同时,也在不断
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
风险防范,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
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
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
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
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 2025 年度
预计情况的议案》。我重点审查和评估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关联交易的影响和
风险等,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
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
了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披露前
均经本人及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向投资者准确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重要
事项,公开、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报告经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
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翔实,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活动均按
照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各
项经营活动的风险能够得到合理控制,未发现重大或重要内
部控制缺陷。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
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七)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十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董
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经理层人员。上述人员的提名及聘任
流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主要依据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所处行业水平、企业发展规模,并
充分考虑有效激励与支持创新,相关事项及其审议、表决等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人认为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对公司年报中披露的
薪酬情况无异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
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在公司各项重大决策过程中,
积极发表意见。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
好的沟通协作,为公司治理优化、董事会建设等事项作出贡
献。
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本人将继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公司及监
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
的思想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
参考意见,督促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独立运作,维
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孙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