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晓东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2: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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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周晓东
  作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和《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负责、诚信、谨慎地履行了职责。现将 2025 年度任
职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周晓东,男,1972 年生,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
(公司治理方向),副教授。曾兼任黄河科技学院会计系主
任、河南大学金融学硕士生导师。现任民建河南省委金融委
员会委员,郑州轻工业大学副教授、会计专业硕士生导师,
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远东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河
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本人不曾为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
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九届、第十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制度的规定。
     (四)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人在第九届董事会所任专门委员会情
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周晓东(召集人)、李曙衢、李红霞。
     提名委员会:李曙衢(召集人)、周晓东、刘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孙恒有(召集人)、周晓东、张海
洋。
     在第十届董事会所任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周晓东(召集人)、孙恒有、秦中峰、郭
鹏飞、周雪萍。
     提名委员会:秦中峰(召集人)、周晓东、刘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孙恒有(召集人)、周晓东、张海
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
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大会情况
董事
姓名                通讯方   委托            是否连续
      应参会   现场出                 缺席
                  式出席   出席           两次未亲自   列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参加会议
周晓东    8     7     1        0   0      否      2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且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
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
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
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
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以此保障公司董事
会的科学决策。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
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
议。
 专门委员会名称      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      11        11
     提名委员会      2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1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报告期内,共主持召开了
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听取了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就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
关键审计事项及审计风险等重要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了沟通,充分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
了专业意见。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参加了 2 次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对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本人对候
选人的提名程序进行审核,认为候选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报告期内,参加了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认真查阅
了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明细及总额,
认为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
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该等薪酬水平能够有效
发挥激励作用。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2024 年度薪酬、2025 年度薪酬的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
责。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 2025 年
度预计情况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等相关
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
要的审核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站在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的关联交易、
定期报告、融资租赁等事项进行谨慎评估,结合自身的专业
领域提出合理的建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需本人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除此之外,本人未提议独立
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
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向股东
征集股东权利,也不存在其他特别提议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等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年报审计期间,
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与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风险分析及应对、关键审
计事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充分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
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股东大会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
流,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
积极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中小投资者的提问,及时了解公
司中小投资者的想法和关注事项;
              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 4 次,
发挥独立董事在监督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
用。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加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
日常工作等契机,深入公司各核心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合
规部门,与公司管理层、核心员工、外审机构进行面对面的
沟通交流,全面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业务开展进度、
财务收支状况、风险防控措施、合规管理执行等情况;重点
检查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与落地效果、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信息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监督公司业务经营的合规
性和规范性。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充分保证本人
享有知情权,未发生拒绝、阻碍或隐瞒、干预独立行使职权
的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为本人履
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八)培训和学习情况
  自任职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关于独立董事能力建设
培训(第四、五期)、上交所 2025 年第 3 期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后续培训、河南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专题培训等,加深对
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和保
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理解,及时掌握最新的监
管政策和监管方向,在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的同时,也
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
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
运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
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
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
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 2025 年度
预计情况的议案》。我重点审查和评估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关联交易的影响和
风险等,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
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
了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
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披露前均事先经本人及其
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向投资者准
确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重要事项,公开、透
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
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翔实,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活动均按
照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各
项经营活动的风险能够得到合理控制,未发现重大或重要内
部控制缺陷。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
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七)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十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董
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经理层人员。上述人员的提名及聘任
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主要依据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所处行业水平、企业发展规模,并
充分考虑有效激励与支持创新,相关事项及其审议、表决等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人认为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对公司年报中披露的
薪酬情况无异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则,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全程参与公司治理各项工
作,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的独立董事履职任务。充分发挥财务、
审计领域的专业优势,对公司关联交易、财务报告、会计师
事务所聘用等关键事项进行精准审核把关。在履职过程中,
本人始终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作为核心目标,所有履职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制度规定。未出现任何违反履职规定的情形。
责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司发展保
驾护航,助力公司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实现稳健、高质量发
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独立董事: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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