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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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2025
年度,我们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
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经与会董
事选举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卓敏(独立董事)、陈颖洲(独立董事)、
谢敬东(独立董事)3 位董事会成员组成,卓敏(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截至目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卓敏、陈颖洲、谢敬东组成,3
位委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且主任委员卓敏为会计专业人士,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 次会议,此外,还召开了 1 次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全部会议,具体如下:
  (一)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会议主
要内容为: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 202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关
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编制工作;同时对年审
会计师独立性、专业能力、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和执行、审计程序等进行专业评价。
  (二)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续聘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
  (三)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五)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备考审阅报告、审计报告的议案》。
  (六)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容诚事务所”)在公司 2024 年度财务
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
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时完成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独立性方面:容诚事务所从事公司审计工作的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未从公司获
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容诚事务所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容诚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不存
在自我评价,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容诚事务所及所有审计
成员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专业性方面:容诚事务所从事公司审计工作的审计小组成员完全具备实施审计工作
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
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
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认为容诚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容诚事务所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给容诚事务所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费用为 158 万元,内部控
制审计费用 30 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公司续聘容诚事务所为公司
诚事务所的聘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等工作止(若服
务质量满意,经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后,在不超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规定 8 年年限内,公司有权顺延服务年限)。
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容诚事务所就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
项。
  我们认为容诚事务所在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
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
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内部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
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资料,我们未发现公司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
的情况。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各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不存在相关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和导致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未发现存在明显违反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未发现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存
在明显异常的情况,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
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修订)、
机构调整等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且符合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经营管理实际的内部控
制管理手册,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设计的全面性、科学性、有效性。此外,根据
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实施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办法》等规定,公司成立
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坚持“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
按照全面性的要求,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涵盖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重点关注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
高风险领域和风险点;着重关注重要的业务事项和关键控制环节以及重要业务单位。对
评价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提出了整改意见或建议,并已督促整改落实,形成了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容诚事务所审计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认为:公
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
容诚事务所出具的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
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重要缺陷。
  (五)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使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容诚事务所审计人员进
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积极进行相关协调工作,确保
按时、高效地完成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
行了相应职责,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
财务报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协调经理层及内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保障了年度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等工作的有效进行。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
关要求,持续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作用,进一步强化监督审查职能,提升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水平,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页无正文,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
告》签字页)
委员签字:
卓 敏(独立董事)            陈颖洲(独立董事)
谢敬东(独立董事)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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