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6-014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满足公
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拟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新增“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并结合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实际情况拟对《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等。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
子元器件生产;生产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电路、电 元器件生产;生产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电路、电力电
力电子元器件(限在外阜从事生产活动);销售电 子元器件(限在外阜从事生产活动);销售电子元器
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电路、 件、电子产品、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电路、电力电子
电力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电子材料检测服务; 元器件;电子产品、电子材料检测服务;化工产品销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货物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市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营活动。)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
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
构。
记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外。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本条第一款所称买入、卖出行为,是指支付对价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买入导致证券数量增加,或为获取对价卖出导致证券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数量减少的行为。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遵守下列规定: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诺,不得擅自解除、变更或者豁免;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违法违规行为;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东的合法权益;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司的独立性;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
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
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 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
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 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
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
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
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东会会议的股东。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年;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满;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事
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应
或者终止。 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
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的具体期限为 5 年。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
具体期限为 5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护中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不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本次经营范围变更、修订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