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
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
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银行信贷及其他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规划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充分考虑了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求进行分红。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当公司股票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低于同行业上市
公司平均水平达到一定比例时,公司可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实现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润的 3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
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
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详细
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其他事项
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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