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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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
        (以下简称“致同所”)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年报审计机
所(特殊普通合伙)
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公司对致同所在 2025 年年度审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了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致同所具备执业资质,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
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质条件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0014469
  截至 2025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44 名,注
册会计师 1,361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致同所 2024 年度业务收入 26.14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1.03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4.82 亿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97 家,主要行业
包括交通运输、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 3.86
亿元;2024 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 4,156.24 万元。
  二、执业纪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
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
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质量管理水平
术部及时咨询,按时解决公司重点难点技术问题。
  致同所制定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当项目组成员、项目质
量复核人或专业技术部成员之间存在未解决的专业意见分歧时,需要咨询
专业技术部负责人。在专业意见分歧解决之前不得出具报告。2025 年年
度审计过程中,致同所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
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派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符合事务所相关资质条件的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
胜任能力、充足的复核时间;能够坚持原则,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
独立、客观公正;对项目整个过程实行独立的监控,适时介入业务执行过
程,对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相关工作底稿进行实时独立的复核;复核工作
底稿纳入审计业务工作底稿一并归档、保管。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
合伙人和质量控制复核人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作出的重
大判断,包括在项目质量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为项
目质量复核预留足够的时间;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整个业务过程中的必
要参与予以适当的提醒;只有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并解决意见分歧后,才能
签署业务报告。
  致同所项目质量检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
和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为标准,严格检查,严格惩戒。业务项目检
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遵循了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从业务承接
到出具报告,是否遵循了事务所质量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在执业过程中,
是否遵循了执业准则和事务所规定,包括重要审计程序是否实施及实施是
否到位,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2025 年度
审计过程中,致同所没有在项目质量检查方面发现重大问题。
  致同所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相
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政策,这些制度和政策构成致同所完整、全面的质量
管理体系。2025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致同所勤勉尽责,质量管理的各项
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四、工作方案
定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被审计单位的
审计重点展开,其中包括营业收入的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应收保理款
预期信用损失等。
  致同所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充分满足了上市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
求。致同所就预审、终审等阶段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合理有序的时间
安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成果。
  五、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致同所配备的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服务
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项目负责合伙人、项目现场负
责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均由资深审计人员担任。
  六、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致同所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务。
致同所制定了涵盖档案管理、保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等系统性的信息安
全控制制度,在制定审计方案和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对敏感
信息、保密信息的检查、处理、脱敏和归档管理,并能够有效执行。
  七、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致同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
责任。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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