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爱舍伦医疗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舍伦”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爱舍伦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5〕2754 号);2026 年 1 月 1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
函〔2026〕56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691.9834 万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5.9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037.8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020.22 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6]215Z0003 号《验
资报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
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4,017.67 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
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30,000.00 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 年
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募集资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金额
金投资额 集资金
凯普乐公共卫生医疗
物资产业园建设项目
合计 67,046.45 30,000.00 24,017.67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凯普乐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建设
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安徽凯普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普
乐”)。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截至 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合计人民币 11,394.69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11,394.69 万元,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 自筹资金预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
总额(调整后) 先投入金额 金置换金额
凯普乐公共卫生医疗物资
产业园建设项目
合计 24,017.67 11,394.69 11,394.69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020.22 万元(不含税)。截至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 拟使用募集资金
发行费用(不含
序号 项目名称 付发行费用(不 置换金额(不含
税)
含税) 税)
合计 3,020.22 528.33 528.33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
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该事
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
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文茂 赵 昕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