纬达光电: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1:35:3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920001      证券简称:纬达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6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
销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
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
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
务核销的工作。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包括:坏账准备、存
货跌价准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等。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
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
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除下列资产损失外,公司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足额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
资产的损失;
 (二)公司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公司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公司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
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以上(一)至(四)项资产发生事实损失但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不纳入
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公司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 财务核销工作,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定期对各项资
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
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
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
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
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及税前扣除申报。
  第八条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 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
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
务核销。
  第九条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应当遵循合规性原则,应当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
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条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性原则,应
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
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
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
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
等。未取得合法证据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 许核销。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公司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
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
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
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
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
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
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
评判,对公司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
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
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等。
  特定 事 项的 公 司内 部 证据 是 指公 司 在财 产 清查 过 程 中,对涉及财产盘
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
意见书等,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
为的业务合同;公司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
论证);公司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等;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
要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
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
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 三 )债 务 人 失 踪 、死 亡 (或 被 宣 告 失 踪 、死 亡 )的 ,应 当 取 得 有关方
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
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案件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
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
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 六 )与 债 务 单 位 (人 )进 行 债 务 重 组 的 ,应 当 取 得 债 务 重 组 协 议、执
行完毕证明及债务单位财务状况的有关材料(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单位年度
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
  (七)逾期五年以上的应收、其他应收或预付款项在会计上已经全
额计提减值准备且判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八)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当取得债
务 人 受 灾 害 情 况 说 明 以 及 客 观 证 据 (如 公 开 报 道 )、 放 弃 债 权 申 明 、 涉 及
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 九)清 欠 收 入 不 足 以 弥 补 清 欠 成 本 的 ,应 当 取 得 清 欠 部 门 的 情 况说
明以及公司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会议纪要;
  ( 十)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存货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存货盘点表以及盘亏资
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公司内部有关责任
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 二 )报废 、毁 损或 变 质 损 失的 ,应 有公 司 内 部 关于 存 货 报 废、毁损、
变质、残值情况说明;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取得赔偿情况说 明 ;损 失 金
额 较 大 的 (占 公 司 该 类 资 产 账 面 余 额 10%以 上 ,或 增 加 公 司 亏 损 10%以
上 ), 应 当 取 得 专 业 质 量 检 测 或 专 业 技 术 部 门 出 具 的 鉴 定报告或具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自 然 灾 害 、 意 外 事 故 、 战 争 等 )造 成 毁 损 、 报 废
的,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 具的受灾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
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三)被盗损失的,应当取得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
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 取得赔
偿情况说明等。
 ( 四 )对 外 折 价 销 售 的 ,应 当 取 得 合 法 的 折 价 销 售 合 同 和 收 回 资 金的
证明。
 ( 五 )涉 及 诉 讼 的 ,应 当 取 得 司 法 机 关 的 判 决 或 裁 定 及 执 行 完 毕 的证
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 六 )抵 押 资 产 发 生 事 实 损 失 的 ,应 当 取 得 抵 押 资 产 被 拍 卖 或 变 卖证
明。
 ( 七)其他足以证明存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 一 )上 市 流 通 的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发 生 事 实 损 失 的 ,应 当 取 得公司 内部
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
易资金结算单据。
 ( 二 )被 投 资 单 位 被 宣 告 破 产 的 ,应 当 取 得 法 院 破 产 清 算 的 清 偿 文件
及执行完毕证明。
 ( 三 ) 被 投 资 单 位 被 注 销 、 吊 销 工 商 登 记 或 被 有 关 机 构 责 令 关 闭 的,
应当取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 决议或行
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 四 )涉 及 诉 讼 的 ,应 当 取 得 司 法 机 关 的 判 决 或 裁 定 及 执 行 完 毕 的证
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 等法律文件。
 ( 五 ) 涉及仲 裁的 , 应当取 得相应 仲裁 机 构出具 的仲裁 裁 决书,以及
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金融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 一 )被 投 资 单 位 被 宣 告 破 产 的 ,应 当 取 得 法 院 破 产 清 算 的 清 偿 文件
及执行完毕证明;
  ( 二 ) 被 投 资 单 位 被 注 销 、 吊 销 工 商 登 记 或 被 有 关 机 构 责 令 关 闭 的,
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处理决
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终止经营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 明;
  ( 三 )涉 及 诉 讼 的 ,应 当 取 得 司 法 机 关 的 判 决 或 仲 裁 裁 决 书 ;无 法执
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 四 ) 涉及仲 裁的 , 应当取 得相应 仲裁 机 构出具 的仲裁 裁 决书,以及
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商誉的核销可参考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核销依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 证据
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丢失损失,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固定资产盘点
表;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文件;
    单 项 损 失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不 含 100 万 元 )的 , 应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鉴 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发生报废、毁损损失,应当取得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
定材料和责任认定资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单 项 损
失 金 额 超 过 1 0 0 万 元 ( 不 含 1 0 0 万 元 ) 的 或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原因
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被盗损失的,应当取得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
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赔偿情况说明等。
  (四)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
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
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 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 六 )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固 定 资 产 和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确 实 发 生 损 失 的 合 法、
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工程项目停建原因
说明及相关材料;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当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
偿情况说明等。
  第十九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 一 ) 已 被其他 新技 术所替代 ,且已 无使 用价值和 转让价 值的 , 应当
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 二 )已 超 过 法 律 保 护 期 限 , 且 已 不 能 给 公 司 带 来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需提供
相应合同已无法履行或终止执行,且不能为公司带来收益的证据。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参照坏账准备财务核销依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 一 )对 因 提 供 对 外 担 保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除 取 得 坏 账 准 备 相 应 的 证据
外,还应当取得担保合同等证明或资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等;
 ( 二 )抵 押 资 产 变 卖 的 损 失 , 除 取 得 坏 账 准 备 相 应 的 证 据 外 , 还 应取
得抵押合同、抵押资产被变卖或拍卖的证明;
 ( 三 )委 托 贷 款 的 损 失 , 当 贷 款 单 位 不 能 按 期 偿 还 的 参 考 长 期 投 资损
失的核销依据;
  (四 )因 政 府 规 划 、 征 用 等 发 生 的 财 产 损 失 , 应 当 取 得 政 府 有 关 部门
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 鉴定证明、公
司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发生资产减值准
备财务核销都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
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审批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
好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和核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 一 )公 司内 部 相 关 部 门 提出 核 销 报 告,填 制《 资 产 减 值 准备 财 务 核
销 审 核表 》,说 明 资 产 损 失原 因 和 清 理、追 索 及责 任 追 究 等 工 作 情 况,并
逐 笔 逐项 提 供 符 合 规 定 的 证据 ;
  ( 二 )公 司 财 务 资 金 部 对 核 销 报 告 和 核 销 证 据 材 料 进 行 复 核 , 并 提 出
复 核 意见 ;
  ( 三 )公 司内 部 审 计 部、董 事 会 办 公 室或 其 他 相关 部 门 对 该 项 资 产 损
失 发 生原 因 及 处 理 情 况 进 行审 核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四 ) 由 董 事会 核 准 同 意 ;
  ( 五 )公 司财 务 资 金 部 根 据上 报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提出 审 核 意 见,必 要 时
会签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
公 会 和董 事 会 审 议 。
   单 项 核 销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下 , 且 连 续 12 个 月 内 累 计 核 销 资 产
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
   核 销 资 产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20%以 上 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因管理缺位导致出现较大资产损失的,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
议,由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六 )公 司 财 务 资 金 部 根 据 经 审 批 的 《 资 产 减 值 财 务 核 销 审 核 表 》 及
有关证据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七 )公 司 应 当 加 强 对 已 核 销 资 产 的 档 案 管 理 , 做 到 “ 账 销 案 存 ” ,
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
应当在年度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 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
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说明。
                     第五章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
导责任,公司财务资金部应当对公司资产减 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
理责任,公司内部审计部、董 事 会 办 公 室 等 部 门 应 当 对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财 务 核 销 工 作 负 审 核 与 监 督 责 任,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
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流程完成财务核
销,要通过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最大程度保障国有资 产权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实
施账销案存专项管理,每年上报账销案存资产清理、追索和责任追究情况
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资金部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 相
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公司责令
予以纠正,并对其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
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有犯罪嫌疑的,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和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单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金额”应为同 一 事
项 (含 同 一 资 产 组 )下 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财 务 核 销 金 额 合 计 数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由财务资金部具
体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