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林斌)
简称“中船防务”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
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就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林斌,男,1962 年 9 月出生,会计学教授,澳大利亚资深注册
会计师。199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系,获得博士学位。历任华东
交通大学经管系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主任,MPAcc 中心
主任;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现任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0 月 23 日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在第十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在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职务、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已就 2025 年度任职期间的独立性进行
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
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履职时间符合有关要求,按时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前认真审阅各项会议议案,对公司定
期报告、关联交易邓事项等进行重点监督、审查,没有授权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期间认真听取公司汇报,并就议案内
容积极沟通,充分发挥自身会会计专业知识,从财务、审计等方面提
出建议,独立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各项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合
规,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均未
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对审议的各项议
案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独立 董事会 股东会
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参加股东会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次数
林斌 10 10 5 0 5
独立 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董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姓名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林斌(审计 8 8 3 3 4 4
委员会主
任委员)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与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保持沟通,及时关注和了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从专
业角度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计划执
行工作。同时,本人积极参与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密切与会计师事务
所沟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参加年审会计师沟通会,就公司财务、
相关业务状况进行交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
关注重点等事项交换意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结
合本年审计工作实际,已向董事会提交关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本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监督报告。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会和中船集团控股上市公司
及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零距离”互动交流,听取投资者
建议,回复投资者关心问题,关注市场报道及信息并及时反馈,有效
实现价值传递,维护公司正面形象。
(四)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要求,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各项会议,通
过实地走访实体企业、电话、邮件、微信、会谈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保
持密切联系。每月度审阅公司《董事会月报》等材料,全面了解公司
整体经营、规范运作、股价波动、股东动态和监管市场情况。此外公
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工作情况,日常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与公司及
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并就关注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及时获悉公司经营
发展等事项动态,对于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也积极听取采纳,为本人
履行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服务与支持。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6 年持续性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6 年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认真审核,认为该等交易
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和定价依据公平公允,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
独立性。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担保风险管控。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处于股东会审批通过的额度框架内。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不存在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
因辞去相应职务。同时,公司依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了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程序。经审查,
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及
薪酬情况、经理层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等议案,认为相关议案基于谨
慎性原则和公司薪酬、绩效管理等规定制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
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认相关议案审议和薪酬发放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业绩预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全面审阅了公司《2024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2025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增公告》
《2025 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认为公司业绩预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的业绩信息与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不存在差异情形。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和 2025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分配。其中,2024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8,945,446.46 元(含税);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3,080,510.24 元(含税)。本人认为,上
述现金分红安排统筹兼顾了公司当前资金需求、未来发展投入与股东
回报等多重因素,未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集团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向公司提
请变更其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并出具新承
诺以替代原承诺。本人对承诺变更的背景、内容及审议程序进行了审
阅,重点关注其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相关议案已按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程
序,并提交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本次承诺变更符合监管规定及实际
情况,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香港两地监管要求开展信息披露
工作。本人认真审阅各类公告,监督公司完成 4 期定期报告及 53 份
临时公告披露,努力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客
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自我评价工作,
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本人认为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各个环节发挥了较好的控制
与防范作用,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九)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中船防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
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核和评价,认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有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信永中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
工作要求,同意聘请信永中和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十)聘任或者更换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原财务负责人侯增全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
去相关职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李强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对李强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职业素养等因素
进行了充分了解与审查,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该职务的资格与能力,
同意此次聘任。相关提名与选举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聘任合法有效。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勤勉尽职,
公正、审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强化决策与监督咨询,公正发表独立
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益和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知识与实践
经验,为提高决策水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
努力。
独立董事: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