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招商局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
与招商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财务)签署《证券经纪业务
协议》
《非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质押式报价回购协议》及
补充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
否公平、上市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以及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
风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
露。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结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金融许可证,公司与招商局财务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按一般商务条
款或更佳条款进行,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增长,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
体利益。
业务,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招商局财务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荧志 张瑞君
陈 欣 曹 啸
丰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