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木勇)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1: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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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
案,并对公司相关会议审议的重要决策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
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
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刘木勇,男,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 年 7 月至
宁波高新区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经理;2010 年 10 月至今任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授薪合伙人、合伙人;2021 年 9
月至今任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2021 年 9 月至今任宁
波市金融业联合会金融顾问;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肇庆创富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的情况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
础上进行独立、客观、审慎的判断并作出表决、发表意见,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和所作出的决议均合
法有效。
  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列席股东
                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会情况
  姓名 应出席董 亲 自 出 委 托 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列席股东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次数
 刘木勇   12   12    0    0    否      4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4 次以及
提名委员会会议 3 次,无缺席的情况发生。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 4 次会议,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及
后续进展等事项进行了讨论,本人以独立董事身份,依法履行职责,在审议相关
事项时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通过前往现场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交流,并通过电话、微信、线上会议等多种
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结合专业
知识及掌握的行业前沿信息,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审阅公司
定期报告,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募
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
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
  在 2025 年杜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本人与外部审计机构及内审部门积极沟
通,对审计工作情况及质量进行了监督和评估,结合专业知识为公司提出相关意
见和建议,确保财务报表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参与解答他们关注的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业绩情况、公司治理、投资者回报等方面的问题。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加强
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核查,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推动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
益。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2025 年度本人与其保
持日常工作联系,通过与内审负责人的对接沟通,持续跟踪公司年度内审工作计
划,对包括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重点事项及日常经营问题进行关注。
  报告期内,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 2025 年
定期报告,认真听取、审阅了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经理经营管理状况、重大事项进
展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并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
所和相关审计人员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年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积极督
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报告全面
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
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
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
务,后该议案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
执业资格。本人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工作,同意聘任刘望兰女
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一致。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刘望兰女士自
监职责的相应能力,且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
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议案。
  本人认真核查了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认为候选人均具备任职资
格和条件,公司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连续任职超过六年的
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经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将 2025 年 2
月 28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 7.5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9 名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95.28 万股。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将 2025
年 8 月 21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7.59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3.36 万股。
  经后续审阅相关材料,本人认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主体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尽职守,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
时向公司了解议案背景情况,按规则要求对议案进行事前书面认可,同时运用在
会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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