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威: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施海娜)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1: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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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施海娜作为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审慎行使公司及股东赋予的权利,
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
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分别为施海娜女士、许军
先生、高富平先生,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
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施海娜于1981年出生,中国香港籍,无其他境外永久居留权,财务与会
计专业,香港理工大学博士学历。2008年至今,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副教授;2020
年11月至2022年9月,任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
年9月至今,任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
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1月至今任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施海娜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
其附属企业担任除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
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
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
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
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
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参加股东会
事姓名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情况
施海娜     5      5     3      0   0     否      3
在会议召开前,本人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
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
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
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意见,
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人对2025年度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审议的所有
议案全部获表决通过。
  在 2025 年度任期内,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本人在公司现场
工作时间符合 15 天的要求,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审阅材料、
与各方沟通、出席相关重要活动及其他工作等。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会议共计7次,其中审计委员会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未有无故缺席的情
况发生,对2025年度公司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各专门委员会的各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
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同时,本人通过查阅公司有关资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进行交流等
方式,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关注报刊、电视、网络等
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动态,能够对有关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判
断,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不受侵害,未发现公司及股东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在履职过程中,本人充
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
沟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除现场考察外,本人更多地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的考察,
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
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的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
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
权,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对公司内部控制、股权激励、募集资金使用、外汇衍生品交易等多方面事项予以
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
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对增强
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允、全面、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
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服务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周崇远先生、路峰先生因工作调整及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原因申请
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辞任后不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关于增补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2025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人施海娜作为独立董事审议了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的《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增补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的议案》。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赵颂恩女士为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本人认为:赵颂恩女士及梁智昊先生的任职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施海娜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薪酬计划是结合了经济
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能
够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废激励计划下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对应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及第三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04.6957 万股。
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27.005 元/股调整为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认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46.5203
万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登记相关事宜。
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26.855 元/股调整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
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
进一步提高。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施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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