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1: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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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深
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完善和
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积极回报投资者,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
营发展情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
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
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期间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或公司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如有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可分配利润的,且不存在本条第一项的情形时,每年按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15%向股东分配股利。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
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股利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和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经董
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
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
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可以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
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时的措施
  如公司未来发生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情形,公司将促成控股子公司参照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其利润分配政策,并在其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以保证公司未来
具备现金分红能力,确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实际执行。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
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
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
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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