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6-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邮储银行)与中国邮政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签署的《代理营业机构委托
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协议》)等相
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
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无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
议。
? 本次审议事项为本行日常业务,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
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
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
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关联
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本议
案无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本行就本次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储
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事项聘请浩德融资有限公
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事项出
具的意见详见附件。
(二)调整背景
本行与邮政集团 2016 年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了代
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主动调整和被动调整
机制。2024 年被动调整时,邮银双方达成加强主动调整机制运用的
一致意见。2025 年邮银双方首次实施了主动调整。为应对当前市场
利率下行的经营环境,合理优化本行的负债综合成本,2026 年邮银
双方协商一致,拟对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启动新一轮主
动调整。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主动调整是指邮银双方根据实际经营需
求等因素对分档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分档费率与前一会计年度每
档 储蓄 存款 日 均余 额 计算 得出 的 综合 费 率未 超过 综 合费 率 上限
(1.50%)的:
(1)如与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保持一致,则此类调整由
双方直接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2)如与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不一致,则此类调整履行
以下决策程序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向
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
所有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董事会作出决议。
(三)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现状
本行历史上形成的代理储蓄存款加权平均净利差,以初始储蓄代理费
综合费率(以下简称综合费率)1.50%为基础,实行“固定费率、分
档计费”的定价模式,即针对不同档次储蓄存款,适用不同的储蓄代
理费率(以下简称分档费率)
。因此,2016 年本行与邮政集团同意为
综合费率设定初始上限 1.50%。
费率如下:
档次 分档费率
活期 1.943%
定活两便 1.242%
通知存款 1.407%
三个月 1.060%
半年 0.985%
一年 0.963%
两年 0.142%
三年 0.019%
五年 0.000%
档次 分档费率
每日储蓄现金(含在途) -1.500%
按照分档费率及各档次存款日积数,计算储蓄代理费。具体计算
公式:网点月代理费=∑(该网点当月各档次存款日积数×相应档次
存款费率/365)-该网点当月现金(含在途)日积数×1.50%/365。
本行按收取的代理储蓄存款支付储蓄代理费,并扣除了“该网点
现金”
(代理网点保留的备付金和在途代理储蓄存款)相应的储蓄代
理费。在计算总储蓄代理费中应扣除的“该网点现金”所对应的储蓄
代理费时,采用了 1.50%的费率(为 2011 年最初设定和实施的综合
费率),而非用当年实际储蓄代理费的综合费率。
每年的综合费率根据当年分档费率与每档次储蓄存款日均余额
计算得出,综合费率随本行代理储蓄存款结构变动。自本行 2016 年
H 股上市以来,综合费率从 1.42%下降至 2025 年的 1.05%,累计下降
注:2022 年、2024 年、2025 年均进行了储蓄代理费率调整,其中,2022 年、2024
年综合费率按调整前后分档费率分段计算;2025 年综合费率按调整后分档费
率计算。
(四)调整方案
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邮政集团的基本情况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4 日,于 2019 年 12 月
公司法》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经营各项邮政业务,承担邮政普
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邮政集团注册资本 1,376
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3 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1000000000192465,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邮政集团按照国家规定,以邮政、快递物流、金融、电子商务等
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国内和国际信函寄递
业务;国内和国际包裹快递业务;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
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金融业务;邮政物
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国家规定开办的其他业
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邮政集团总资产为 179,543.02 亿元,
所有者权益为 10,707.64 亿元,2024 年度营业总收入为 7,018.47 亿
元,净利润为 761.91 亿元。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邮政集团总资
产为 195,247.35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12,095.64 亿元,2025 年 1-9
月营业总收入为 5,111.21 亿元,净利润为 735.30 亿元。
(二)与本行的关联关系
邮政集团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保险机构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邮政集团为本行的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邮政集团之间的代理储蓄业
务,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行代理
储蓄业务历史履行情况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
综合考虑近年来以四大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
建设银行)净利差为代表的市场利率水平的历史变化、本行实际经营
需求、储蓄代理费增长与本行营收增长的关系等,经与邮政集团协商,
本行拟等比例调低三年及以下期限代理储蓄存款的分档费率,各期限
分档费率等比例下调 3.86%。具体如下表:
档次 调整前 调整后 差异
活期 1.943% 1.868% 下降 7.5 BPs
定活两便 1.242% 1.194% 下降 4.8 BPs
通知存款 1.407% 1.353% 下降 5.4 BPs
三个月 1.060% 1.019% 下降 4.1 BPs
半年 0.985% 0.947% 下降 3.8 BPs
一年 0.963% 0.926% 下降 3.7 BPs
两年 0.142% 0.137% 下降 0.5 BPs
三年 0.019% 0.018% 下降 0.1 BPs
五年 0.000% 0.000% -
每日储蓄现金(含在途) -1.500% -1.500% -
注:各档次存款分档费率等比例调整后,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以上调整,三年及以下期限代理储蓄存款的分档费率等比例下
调。分档费率越高,本次下调的基点越多,调整后的分档费率仍保持
期限越长、分档费率越低的特点。活期、定活两便、通知存款、三个
月、半年、一年、两年、三年期限的存款分档费率分别下调 7.5BPs、
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考虑到从年初到本
次主动调整已经过近 3 个月的时间,为更好地体现利率环境的变化、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经本行与邮政集团协商,拟对 2026 年 1 月 1 日
至董事会批准之日期间的储蓄代理费按照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进行结
算。
(二)调整方案的影响分析
以 2025 年代理储蓄存款为基础,按照本次调整后的分档费率模
拟测算,综合费率由 1.05%下降至 1.01%,下降 4BPs,储蓄代理费将
由 1,185.20 亿元降至 1,139.48 亿元,下降 45.72 亿元。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营业机构
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2026 年版)》(以下简称 2026
年补充协议),对上述储蓄代理费调整方案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的生
效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章并加盖公章;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长期以来,代理储蓄存款对本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超
的资金来源,有力支撑了本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为资产投放和资金运
用提供了坚强保障,增强了本行持续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的
能力。
本次本行与邮政集团继续基于公平、公正、商业可持续、保护股
东利益、市场化、储蓄代理费增速与邮储银行营收增速协调、平稳衔
接等原则,严格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
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要求,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
拟对储蓄代理费率进行主动调整。
本次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立性产生不
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独立财务顾问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