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
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
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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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 万元。
(二)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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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以下交易: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七条履行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其决策权限除应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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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
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
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
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
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
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会批准。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
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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