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瑞: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1: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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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
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公司法》
允许的资产作为出资,以获得股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组建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证券投资等。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
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
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在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
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
他人共同经营。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
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
决定。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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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涉及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由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
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
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
资决策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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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
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
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
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
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
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
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
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
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控制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
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
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经办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
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
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
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
本公司名下,不得长期登记于经办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
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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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
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
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
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
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目
进行评价、分析。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
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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