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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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的规模、业绩变动趋势等实际情况相结合,同时与市
场薪酬水平相符合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
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
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董事享有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其他报酬、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
绩效考核。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和绩效考
核规定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
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
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
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等另行确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董事
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公司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
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三)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四)公司或监管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
影响的;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公
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当经营环境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薪
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地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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