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企业规范
治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提升公
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薪酬,只领取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职务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
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职责,进行综合考
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公司薪酬制
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
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
进行考核,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
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该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
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及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三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述职,按岗位绩效评价标准,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
数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绩效评定结果及考核办法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审议通
过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其自身绩效考核与薪酬决定的过程。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以
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
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管理目
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立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在离任审计中,如发现在
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不实,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对相关人员的年薪进行调整,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提议
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可能的变化包括:
(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年薪方案实施的基础;
(四)其它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
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