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26-018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和健全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和稳
定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
定回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
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制定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保公司实行连续、稳定、
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经营发展计划与
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
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
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
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进行分配,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资项目除外)。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及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规模不相匹配时,在满足
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但董事会应遵循“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的原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基于长远战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0%。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
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机制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收益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七)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
要的修订,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八)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