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 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0: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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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
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重视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
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
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特制订《公司未来三
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订的考虑因素
  公司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情况、发展计划、股东
回报、融资成本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建立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
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和
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股东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
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订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积极实施科学、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第三条 规划的制订周期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
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且相关制度需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
度的股东回报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具体回报规划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进行决议分红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发展的前提下,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全体股东
利益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多种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鉴于公司发展阶段尚属于成长期且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及发展阶段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并由董事会在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订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
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条 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
安排、现金流量、资金需求计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并由董事会
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的情况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的同时,披露下列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
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
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
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
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
其及时改正。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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