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司董事会就现任独立董事邹志波先生、郭剑先生、谭汉珊女士及解浩然先生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邹志波先生、郭剑先生、谭汉珊女士及解浩然先生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
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
间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各项要求。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