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0:55:4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了《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发
展目标、股东回报、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建立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在
保证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
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结合公司经营资金
需求,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
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
提高公司质量,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公司除了现金分红方式,在法律法规允
许和公司发展所需情况下,可适时推出回购股份等其它分红方案。
  (二)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计报告;
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利润分配应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可根据公司
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考虑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配条
件时,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
司净利润的 3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

关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讨论提出该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
说明。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营状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以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议案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航光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