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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陈明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115 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 释义
发行人、上市公司、天
指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生物
收购人 指 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陈明艺先生
厦门舍德 指 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天山生物 2026 年度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拟参与认购天山生物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规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部分数值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至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
现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合计数不一致的情况,均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陈明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115 号
敬启者: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厦门舍
德、陈明艺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所担任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厦门舍德、陈明艺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
票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
了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及收购方如下保证,即公司及收购方
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
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
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
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收购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对某些专业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对该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明示或默示保证;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上报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核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八)本所同意发行人、收购人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
见书》的任何歧义或曲解;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
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5 月 24 日
法定代表人 陈明艺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金山路 8 号 120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8T8X0M1N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
包服务;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国
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粮
油仓储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包装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总部管理;办公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
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数据处理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批发;水产品批发;
经营范围
鲜蛋批发;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鲜肉零售;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酒);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纸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轮胎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
饰用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机
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
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再生资源销售;销售代理;贸
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意见书
根据厦门舍德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厦门舍德不存在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姓名 陈明艺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506231983********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及
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合法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条件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
《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
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
根据《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按照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59,000,000 股计算,本次发行后,陈明艺、
陈欢夫妇将直接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112,861,312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
总股本的 37.77%。本次发行触发《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对象的要约收购
义务。
(二)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
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
出要约”。
鉴于收购人因认购天山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导致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其已承诺“通过本
次发行认购的天山生物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
进行转让”。上述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本次发行以及收购人免
于发出收购要约事宜后,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厦门舍
德及陈明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合法
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经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本次发行以及收购人免
于发出收购要约事宜后,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和陈明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杨俊哲
吴仕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