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泰海通”)作为广东领
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
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张贵阳、李慧琪
项目联系人 张贵阳、李慧琪
联系电话 021-3803176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600
注册资本 700,817.8 万元
注册地址 江门市龙湾路 8 号
公司名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办公地址 江门市龙湾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曾芳勤
董事会秘书 郭瑞
联系电话 0750-35060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2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52 号)核准,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万元(含本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
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
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
关文件;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上
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领益智造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领益智造合法合规经营;
资金,持续关注领益智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
价机制;
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现场检查
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原保荐代表人邢永哲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
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李慧琪
女士接替邢永哲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
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
(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合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
及整改情况 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
下:(1)2025 年 5 月 23 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
(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 市 项 目 , 被 深交 所 采 取 通报 批 评 的 纪律 处 分;
(2)2025 年 7 月 14 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
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3)2025 年 9
报告事项 说明
月 16 日,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
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
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
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人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人的要
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公司
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
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
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贵阳 李慧琪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