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向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硅翔”)股东购买东莞硅
翔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担任
公司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
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的保密措施: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
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
密制度。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
易进程备忘录。
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与聘请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严格的登记管理,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 磊 李子韵 管丽倩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