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向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硅翔”)股东购买东莞硅
翔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担任
公司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东莞硅翔 100.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证监会
最终予以注册等。就本次交易中尚待履行的报批事项,上市公司已进行了披露,
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说明出具之日,除严若红、戴智特和东莞汇好所持有的部分股权存在质押情形外,
标的资产不存在转让受限的情形。严若红、戴智特和东莞汇好已就股权质押事项
出具了《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承诺及时完成本次交易有关的股权
权属变更,并在股权交割前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更早时间解除相关质押,以便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此外,股权质押人及质押权人新材料基金、深创投已出具《关
于配合解除股权质押的声明和承诺》,承诺在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交割前配合解除
相关股权的质押登记,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顺利完成。综上所述,本
次交易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 磊 李子韵 管丽倩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