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本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
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谨慎、认真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
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独立董事罗中良:中国国籍,硕士,自动化仪表与装置专业,高级工程师,
教授。1994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历任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电子电气系讲师、副
教授、教授;2009 年 9 月至今,任惠州学院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高级工程
师、教授;2019 年 3 月至 2025 年 4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6 月至 2026
年 3 月,任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12 月至今,
任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并按照监管
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情况
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姓名 应出席董事 亲自出席董 委托出席董事 缺席董事会 应出席股 出席股东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次数 东会次数 会次数
罗中良 2 2 0 0 1 1
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5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事项,亦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人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审核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自出席会议,无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沟通,并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情况;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出席会议,无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审核了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议议案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审慎客观发表意见,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部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审查了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计划及工
作情况的汇报,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要点、审计方
法等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机构按计划开展工作。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出席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
极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体运行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
员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
职责。2025 年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为 5 天。
公司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在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前,均能及时
提供本人所需的相关资料,及时反馈本人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
利条件,为本人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允,符合相关规
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补充或更正的情
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无异议的书面确认意见,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准
确、客观、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
董事津贴的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
(四)股权激励行权
报告期内,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进
行股票期权行权。本人认为,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进行股票期权行权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问询、考察及文件阅读等方式,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及观
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加深
上市公司监管最新政策、财务造假监管执法形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本人自 2025 年 4 月 25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
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