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经营管理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全面、准确、客观评价广州珠江
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成果与经营者业
绩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和个人业绩相匹配,
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薪酬决策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
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及
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
务的,根据公司年度薪酬方案、业绩情况及相关规定领取报酬,
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公司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按年领取固定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
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根据公司年度薪酬方
案、业绩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与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由公司统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
要。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订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