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曙高科”)
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 2025 年度工作
中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
的权利,对公司重要事项发表了客观审慎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琳,1968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2001 年 1 月至 2006 年 2 月,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
月至今,于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2021
年 12 月至今,于华曙高科任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
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出现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充分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各议
题的讨论并客观发表自己的观点,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清楚、明确地发表独
立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
用。
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本人认为 2025 年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议案基于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
况。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情况
姓名 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会
事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数 亲自参加会议 的次数
李琳 7 7 0 0 否 3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报告期内严格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积极出席会议,不存在缺席会议的情况。
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管理及
使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等事项。本人对以上事项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专门委员会名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李琳 审计委员会 4 0 0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关注公
司日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以及媒体报道对公司的影响,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对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人就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意见。
本人就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参加培训情况
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参与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举办的独立董事履职相关培训,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和社会公众股东权
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
见和建议,切实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
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密切关注公司动态,并通过电话、会谈等
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沟通,充分了解公司
经营管理、规范运作等情况,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干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
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
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通合伙)就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开展情况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公司收
入确认情况、应收款、存货、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等,针对公司各项业务都与
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经核查,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系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中正常的购销往来,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定价
原则执行,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第三方价格)公平、合理确定,
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
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 2025 年度关联交易
预计情况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
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
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用本次投资向任何主体进
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进行了审议,
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自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上市以来,公司及相关方均按要求履行承诺,未
发现违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动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8 月 28 日、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摘要、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和 2025 年第三季度报
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 2025 年度披露的财务会计
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议,也和公司管理层、审计机构进行了
交流,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没有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
制度,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和各项工作的规范、正常开展。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
公司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时本人认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公司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如期圆满完成了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出具的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
量情况,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审计任务。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非独立董事朱子奇先生、程杰先生先后提出辞任,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昕彦女士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并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郑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二
届董事会一致。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不得授予的情形,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可以向 49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人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贡献制定的,考
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湖南
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1)公司在报告期内完成 2024 年度分红,根据 2024 年限制性
案》,本人认为:
(2)公司 2025 年
股票激励方案调整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人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认为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不得授予的情形,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可以向 95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人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十)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 年 4 月 9 日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行业特点、经营状况、盈利情况、
发展规划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人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
文件和《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
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关
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
《关于 2025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了解与核查,上述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
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对上述议案均投赞成票。
(十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经了解与核查,公司及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
本人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亦
无上一年度发生并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规章制度的规定,始终保持独立性、审慎性,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
务,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同时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和客观性,为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健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
用,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独立公正和高效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琳